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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众镇农业科技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

    第一条: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《2001-2010年农业科技发展纲要》,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,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跨越,加快我镇农业科技发展,优化我镇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,提高农业效益、增加农民收入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;加大我镇农业科技项目招商引资力度,充分调动科研单位、院校、企业、客商、农民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更好地为农业、农村、农民服务。结合我镇实际,特制定本优惠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:镇政府成立农业科技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,下设办公室。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,镇长任副组长,主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,农办、教科文卫办、科协、财政所、外经办、工商、环保、供电、供水、建委、税务、劳动、技监、国土等职能部门领导任成员,为投资者申办农业科技项目提供“一站式“服务。
    第三条:农业科技项目的特点“高效、持续、绿色、安全“。农业科技项目的招商引资,致力于农业新技术、新品种、新机制的开发、交易、交流和推广,提高我镇经济、生态、社会“三个效益“。
    第四条:镇政府规划2000-5000亩土地,组建“民众镇农业科技园区“(以下简称园区),供科研单位、院校、企业、客商、农民和社会力量兴办各类“农业科技园“,开发研制农业科技项目。这是新世纪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需要;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、产出率,促进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需要;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,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,实现农业现代化,促进科普教育,提高公众素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。
    第五条:园区应有“生产、示范、推广、服务、培训、辐射、观光“等综合功能。园区研发的新技术要体现“实际、实用、实效“三原则,要让农民能“看得见、摸得着、学得起、用得上“,成为农民致富的手段。
    第六条:园区按经营方式兴办,可划分为:“股份合作型“、“科研单位、院校、企业与地方联营型“、“民间兴办型“、“龙头产品与种植、养殖大户承包?quot;、“企业与园区一体化型“等。按内容方式兴办,可划分为:科技创新型、设施园艺型、生态观光旅游型、示范带动型、“三高农业“型、“外向创汇“型、科普与综合开发型等。
    第七条:园区土地使用权,可以通过征用、租赁、承包等方式获得,价格优惠。土地征用和国土办证费均按照成本价收取。土地租赁,每年租金600-1000元/亩。
    第八条:园区的税、费优惠待遇:农林特产税,前两年先征后退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。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,两年内免征,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,属于市返还镇财政部分,可返回企业50%。研究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的各项费用,可列支管理费用。厂房报建,框架结构报建费15元/平方米,简易结构报建费10元/平方米。供电、供水、通讯、工商、劳动、技监、环保、就学、就医、社保等由镇政府协调解决,费用以最低标准计收。
    第九条:对原国家干部、职工或纳入国家分配的大、中(技)毕业生,愿意到农业科技园区工作的,其人事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局管理,保留原身份不变,工龄照计。园区急需引进的中、高级职称人才或带有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员,本人入户中山市,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。在园区工作的科技人员,凡符合国家职称评定规定的,与国有、集体企业的科技人员一视同仁,参与职称考核与评聘。
    第十条:鼓励和支持园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,对需要到境外考察和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人员,镇政府积极协助办理出境证件。
    第十一条:对各类“农业科技园“、“农业科技项目“,镇政府给予积极扶持和引导,协助各“农业科技园“升级,协助各“农业科技项目“申报各类科技奖项、专利、生产许可证和科研经费。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》申办奖励基金。
    第十二条:对为民众经济、生态、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介绍人,对各村、各单位招商引资的实绩,镇委、镇政府按已有的奖励制度给予奖励。
    第十三条:本《办法》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,《办法》中所涉及的政策和措施如与过去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以本文为准。本《办法》由镇政府负责解释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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